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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問題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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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關於施工作業前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問題,以某公司已聘用專職工安人員,目前該公司正於擴建廠房,需面對多數的承攬商,問題是.在施工前對承攬商宣導開工前的安全衛生宣導事項表單內之宣導人簽名為...顯示更多您好請問關於施工作業前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問題,以某公司已聘用專職工安人員,目前該公司正於擴建廠房,需面對多數的承攬商,問題是.在施工前對承攬商宣導開工前的安全衛生宣導事項表單內之宣導人簽名為王小明(該員並非專職工安),承攬商也在表單內簽名表認知公眾場所危害認知,但不幸發生工作意外造成有人死亡,這樣的事故中(假設,承攬商(該公司)應有盡到安全防護措施之責任及若沒有盡到安全防護措施之責任)這樣王小明對於此事故中,需負法律上的責任?因為王小明是該工作上的安全衛生宣導人,他有責於刑法規定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罪嗎?(可有法源依據?)(2)另外該公司的工安需要負相當的責任?另外承攬商的工安需要負責?備註:希望有實務經驗或是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回答祝鈞安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做以下回覆: 請問關於施 工作業前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問題,以某公司已聘用專職工安人員,目前該公司正於擴建廠房,需面對多數的承攬商,問題是.在施工前對承攬商宣導開工前的安全衛生宣導事項表單內之宣導人簽名為 王小明(該員並非專職工安),承攬商也在表單內簽名表認知公眾場所危害認知,但不幸發生工作意外造成有人死亡,這樣的事故中(假設,承攬商(該公司)應有盡到安全防護措施之責任及若沒有盡到安全防護措施之責任)這樣王小明對於此事故中,需負法律上的責任?因為王小明是該工作上的安全衛生宣導人,他有責於刑法規定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罪嗎?(可有法源依據?)(2)另外該公司的工安需要負相當的責任?另外承攬商的工安需要負責?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可見所規定之罪乃係所謂雇主之監督疏失責任 倘若雇主僅有違反上開勞工安全衛生法 且有未盡注意之能事 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時 自難辭過失致死罪責 況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如有違反該法所定之注意義務 或疏於注意防免從業人員過失之發生 致釀災害使人死亡時,即應負過失之責 故此,本件須先行端視雇主或事業主有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另外客觀上有無疏於防虞之過失 始足判斷究竟是否成立刑事上的犯罪! 另外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關於事業單位及雇主 於民事損害賠償時 可能會有連帶賠償之適用 請特別注意!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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